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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南市政府居家安胎服務補助

  • 上架日期:113/10/29
  • 修改時間:113/11/01

一、補助對象 (須同時符合下列兩條件) :

(一)經醫師診斷懷孕且須安胎或休養。

(二)設籍本市民,或與設籍本市市民辦理結婚登記之孕婦(含外縣市及外國籍配偶)。

二、補助內容:包含下列四項採買勞務服務之項目,每人最高補助1萬1,000元。

(一)回診交通費

(二)代辦勞務服務費

(三)家務協助及餐食照顧費

(四)居家護理師訪視費

※詳細補助內容與規範請參見補助基準

三、補助期間:經醫師診斷「安胎或休養區間」或「診斷日至生產日」之間。

四、申請期限: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。(經費用罄,由本局公告停止受理)

五、申請方式:請於產後3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郵寄或親送至社會局【地址:708201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7樓 婦女及兒童少年福利科】。

(一)申請表

(二)診斷證明書

(三)個人就醫資料查調同意書

(四)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(外縣市及外國籍需附設籍本市之配偶身分證正反面影本;外國藉需另提供居留證影本或護照影本)

(五)領款收據及存摺封面影本

(六)申請補助項目正本收據及其證明文件

※詳細補助內容與規範、應備文件,請於相關附件電子檔下載。

六、符合本局補助資格之清潔公司、代辦機構或家務管理公司,需為合法立案之工商行號,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-稅籍登記資料公示查詢處檢視:

https://www.etax.nat.gov.tw/etwmain/etw113w1/ban/query

七、有關本補助相關問題,請洽詢:06-2991111 分機5918 楊社工。

113年居家安胎服務D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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